三名业主不遵从法定命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法定命令,在上月底和本月初分别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四十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元朗喜业街一幢工业大厦两楼层的十四个单位被改建成迷你仓。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及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同时亦令建筑物变得危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二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二十二万零六百九十元,当中三万八千六百九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屯门大榄瑜翠街一幢三层高的独立屋,有关僭建物∕违例建筑工程包括拆除花园和毗邻斜坡的核准栏杆,并在斜坡上搭建面积约400平方米的搭建物、拆除在低层地下的外墙并加建一个面积约10平方米的搭建物、在平台上加建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在天台上加建面积约28平方米的太阳能板支架。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二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万零八百六十元,当中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观塘通明街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僭建物,面积约130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七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二万五千六百五十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于去年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本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八万四千四百六十元,当中五万四千四百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五日)说:「僭建物(包括会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法定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此外,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