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共逾三万一千元
三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条例》)(第502章)发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于三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三万一千元。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1A)条分别向大坑新村街一幢楼龄五十四年的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一个单位业主及西营盘东边街一幢楼龄五十一年的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两个单位业主发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修复逃生楼梯的防护门廊、拆除开往逃生楼梯的铁闸并封塞在逃生楼梯围墙开凿的门口、安装防火门以分隔洗手间与防护门廊,以及封塞在外墙开凿的窗口。
由于该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他们分别被判罚款一万零九百一十元、一万零一百五十元及一万零二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7)(b)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