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为各类违例小型适意设施进行检核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获委任人)概述如下:
获委任人 | 违例小型适意设施所属相对应的小型工程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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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别 |
第II级别 |
第III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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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
认可人士(AP) | (1) | ||
注册结构工程师(RSE) | (1) | ||
注册检验人员(RI)(2) | --- | ||
订明注册承建商(3) |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 --- | (5) | |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4) | --- | ||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6) | --- | --- |
注:
- 检核相对应第I级别小型工程的违例构筑物须委任认可人士。但若该违例构筑物不属于指明建筑结构(指明建筑结构指符合《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37(4)条所指的所有条件的建筑结构),则须同时委任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不论小型适意设施是否附建于已接获强制验楼计划下的法定通知的楼宇,注册检验人员亦可获委任检核符合相关第II或第III级别小型工程描述的违例小型适意设施。
- 若涉及改动/巩固工程,必须委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已就相关小型工程类型及级别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工程。
- 获委任进行检核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必须已就相对应的小型工程类型、级别或项目注册。详情请参阅小型工程类型列表。
- 已就第I或第II级别相关类型小型工程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可被委任检核与相关第II级别小型工程项目描述相对应的违例构筑物。
- 已就小型工程项目第3.13、3.25、3.27、3.47、3.48、3.50、3.54、3.55或3.56项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可被委任检核与相关小型工程项目描述相对应的违例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