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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项目

建筑物屋顶上的网栏或金属栏杆

承建商只可进行其已注册的相关小型工程级别或项目

建筑物屋顶上的网栏或金属栏杆

竖设/改动
第 I 级别

1.56

小型工程项目 1.56

竖设/改动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
    • 围墙的高度
      ≤ 1.5米
第 II 级别

2.56

小型工程项目 2.56

竖设/改动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2.5m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
    • 围墙的高度
      ≤ 1.1米
    • 围墙的厚度
      < 100毫米
    • 围墙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以屋顶的楼面面积每平方米计,加建墙壁总长度
      ≤ 0.3米
  3. 并非用作防护栏障
  4. 支撑该围栏的屋顶楼板厚度
    ≥ 150毫米
第 III 级别

3.56

小型工程项目 3.56

竖设/改动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1.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
    • 围墙的高度
      ≤ 300毫米
    • 围墙的厚度
      < 100毫米
    • 围墙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以屋顶的楼面面积每平方米计,加建墙壁总长度
      ≤ 0.3米
  3. 并非用作防护栏障
  4. 支撑该围栏的屋顶楼板厚度
    ≥ 150毫米
修葺
第 II 级别

2.62

小型工程项目 2.62

修葺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该围墙的高度
    ≤ 1.5米
  3. 并非用作防护栏障
第 III 级别

3.62

小型工程项目 3.62

修葺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2.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该围墙的高度
    ≤ 1.1米
  3. 并非用作防护栏障
拆除
第 II 级别

2.65

小型工程项目 2.65

拆除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该围墙的高度
    ≤ 1.5米
第 III 级别

3.65

小型工程项目 3.65

拆除

  1. 围栏的高度,包括在其顶部的任何设施
    ≤ 2.5米
  2. 如该围栏的靠地部分是实心围墙,该围墙的高度
    ≤ 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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