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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

招牌监管制度

招牌监管制度

大量现存的违例招牌构成了本港一个长期存在的楼宇安全问题。

考虑到大部分的招牌正由商户使用,以及它们在促进本地的商业活动及香港的繁荣方面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屋宇署引进招牌监管制度,处理违例招牌。

招牌监管制度,包括针对大型违例招牌的执法行动、定期巡查弃置及危险违例招牌及容许某些符合指明标准的违例招牌在经检核后可以保留的招牌检核计划等。

违例招牌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竖设招牌属于建筑工程,必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同意展开工程。

随着依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制订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招牌拥有人可以选择根据简化规定为某些规模较小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特定类别的招牌,进行竖设、改动或拆除工程,而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亦同时订明某些在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方面均较一般小型工程为低的招牌工程为「指定豁免工程」,可以无须获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委任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的情况下进行工程。

除根据上述其中一套程序竖设的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属违例招牌,屋宇署会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

针对违例招牌的执法行动

屋宇署采用三管齐下的策略,遏止新违建工程,减少现有违建工程的数目及透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市民在这方面的意识。

根据2011年4月修订的执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订定工作的缓急先后次序,以及扩大执法行动(包括针对违例招牌)的适用范围。

屋宇署除了处理针对违例招牌的举报,亦会主动进行一连串「大规模清拆行动」,清拆尚未检核或不合资格参与检核的违例招牌。

屋宇署发出法定命令后,招牌拥有人须要在指定期限内,拆除违例招牌。

针对违例招牌的清拆命令

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2)(c)条向违例招牌拥有人发出命令,拆除违例招牌。

招牌拥有人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

  • 指示政府承建商代为清拆,并于其后向招牌拥有人悉数追讨工程费连监督费及附加费;及/或
  • 对招牌拥有人采取检控行动。

注意

不遵行法定命令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一年及罚款港币$200,000。若违法情况持续,会被加判每日罚款港币$20,000。

针对弃置或危险招牌的「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

如招牌属弃置或当招牌变得危险时(参阅 「举报弃置或危险招牌指引」),屋宇署会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5(1)条,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

如招牌拥有人没有遵从「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的要求,屋宇署会指示政府承建商淸拆有关招牌,并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工程费用。

注意

在紧急情况下,屋宇署会立即安排 政府承建商清拆有关招牌,并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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