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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強制規定私人發展項目工程採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有什麼規定?
由2024年7月1日起,在首次批准私人發展項目的上蓋結構圖則及經重大修改的上蓋結構圖則時,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 施加條件*,規定就建築工程預算成本超過3,000萬元,並涉及使用流動機械及塔式起重機(俗稱天秤)的建築工程,須採用「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以提供合格監督。
申請人提出上蓋結構工程的施工同意書申請時,需要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10條的規定,提交由認可人士作出的聲明,表明關項目的建築工程的預算成本是否超過3,000萬港元。對於超過預算門檻的項目,屋宇署會在簽發施工同意書時,施加相關條件*,要求項目的註冊承建商須就涉及使用流動機械及塔式起重機的建築工程,採用「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以提供合格監督。
*相關條件見表A的第1g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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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機械警報系統」的效能表現有什麼規定?
「流動機械警報系統」須向流動機械的操作員及任何進入流動機械危險區周邊範圍的地盤人員發出警報,提醒相關人員有被機械移動構件輾過或擊中的風險。此自動警報系統須在流動機械底盤及可移動的上層結構裝設足夠感應器,確保 360 度覆蓋流動機械危險區周邊範圍。操作流動機械的危險區須由安全主任1按風險評估釐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危險區範圍與流動機械任何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米。
1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受僱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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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的效能表現有什麼規定?
「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須向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員及任何進入塔式起重機裝卸危險區周邊範圍的地盤人員發出警報,提醒相關人員有被吊鈎下的移動荷載擊中的風險。此自動警報系統須在塔式起重機機身或四周裝設足夠感應器,確保全面覆蓋所有裝卸危險區周邊範圍內的所有樓層。操作塔式起重機的裝卸危險區須由安全主任1按風險評估釐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危險區範圍與吊鈎半徑範圍之間的距離不少於 7 米。至於吊起的荷載與觸發自動警報系統啓動的裝卸區範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亦須由安全主任按風險評估釐定,但一般不少於3米。
1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受僱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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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規定下,相關地盤監督人員的職責為何?
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承建商須確保用於建築工程的流動機械及塔式起重機設有自動警報系統,即「智慧工地安全系統」下的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 就此而言,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獲授權簽署人的代表及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在地盤監督的責任及義務如下:
- 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須因應項目地盤的實際需要制定或在其監督下制定「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的實施計劃。該計劃須包括但並不只限於會使用的流動機械及/或塔式起重機的種類、採用的自動警報系統、危險區定義、自動警報系統操作的簡要描述,以及特殊情況(例如系統失效)的應變方案;
- 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及其代表須確保地盤有效執行「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的實施計劃;及
- 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T11和T32須定期檢查是否已適當安裝和應用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和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一旦發現系統失效,他們須按照該實施計劃的規定報告所需的維修/糾正工程。
1持有證書或文憑,且具備總計最少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當中最少一年必須是本地地盤經驗。T1須每天檢查警報系統一次。
2持有高級證書或高級文憑,且具備總計最少五年的相關工作經驗,或持有學位,且具備總計最少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當中最少一年必須是本地經驗。T3須每星期檢查警報系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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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規定下,「流動機械」的定義是什麼?
「流動機械」一般包括所有重型流動機械,包括 : 推土機 (bulldozer) 、壓實機 (compactor) 、履帶式起重機/履帶式固定吊臂起重機 (crawler crane) 、傾卸車 (dumper) 、挖土機/挖掘機 (excavator) 、龍門架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 (gantry crane) 、平土機 (grader) 、搬土機 (loader) 、鏟運機 (scraper) 、貨車式起重機 (truck-mounted crane) 、輪胎式液壓伸縮吊臂起重機 (wheeled telescopic mobile crane),但不包括一般用作運載物料或人員的車輛或機械裝置(例如叉式起重車、貨車、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卡車等),或停留少於一日的機械(例如混凝土車、噴漿混凝土車、水泵車等)。隨着更多經驗的累積及相關技術的發展,「流動機械」的清單會適時檢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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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失效,應如何做才能符合就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施加的條件?
我們理解「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偶或失效。因此在強調註冊承建商需確保系統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我們亦要求註冊承建商制定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統實施計劃中,清楚闡述一旦遇上系統失效時的應變方案。註冊承建商亦必須於合理時間內完成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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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發展項目地盤通常較為狹窄,未必能夠完全符合「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系統建議危險區域的大小。在此情況下,註冊承建商可採取甚麼措施?
註冊承建商應當因應相關法定要求(如有)、地盤的實際環境和安全主任1的風險評估等因素,於「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實施計劃內,釐定危險區的定義,包括範圍、及自動警報系統或其他的特別措施,以應對狹窄地盤環境所帶來的危險。
1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受僱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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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型流動機械在固定位置操作時可移動的上層結構距離地面高於2米,那麼是否仍需要配置自動警報系統?
流動機械警報系統旨在向流動機械的操作員及任何進入流動機械危險區周邊範圍的地盤人員發出警報,提醒相關人員有被機械移動構件輾過或擊中的風險。因應地盤實際的情況,如流動機械在固定位置操作時,其可移動的構件的任何部分距離地面均高於2米,即沒有人員被機械移動構件輾過或擊中的風險;在這情況下,該流動機械可不用裝設感應器。儘管如此,註冊承建商仍需提供足夠有效的人流管理措施以分隔危險區,防止地盤人員誤入區內。註冊承建商需把有關安排清楚列入其實施計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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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吊機貨車於列表上與其他機械的操作或運作功能有很大區別,要求吊機貨車安裝流動機械警報系統產品是否合適?
吊機貨車在建築地盤運作涉及建築工程,因此需納入這強制規定的「流動機械」的定義範圍。考慮到吊機貨車在建築地盤操作的實際情況及流動機械警報系統的應用場景,吊機貨車如在地盤停留少於一日,則不被包括在流動機械的定義範圍內。否則,吊機貨車須裝備自動警報系統,以符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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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註冊承建商未有遵從施加的條件採用「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屋宇署會有甚麼跟進行動?
一般而言,屋宇署會先發出勸喻信,要求認可人士向相關註冊承建商了解未能遵從施加條件的原因,並提醒註冊承建商須遵從施加的條件。
如註冊承建商仍未遵從施加的條件,又沒有合理原因,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 展開調查。若調查過程中發現註冊承建商違反《條例》的規定,定必嚴肅跟進,包括考慮對註冊承建商提出檢控及/或轉介個案予有關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如有需要,亦會將個案轉介予其他執法部門跟進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根據《條例》第40(2AB)條,如註冊承建商或人士違反根據《條例》第17(1) 條列表A 欄第6 項就該等建築工程的圖則而施加的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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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會採取什麼行動監察註冊承建商,以判斷已否應用「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
屋宇署會採取一系列措施,當中包括進行地盤審核巡查時,查閱註冊承建商制定「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的實施計劃、查閱適任技術人員的地盤監察記錄,以及按情況檢查有關警報系統是否安裝穩妥及正常運作,並監察註冊承建商是否已遵從施加的條件採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
如接獲註冊承建商未有採用有關警報系統的舉報或轉介,屋宇署亦會作出調查及跟進。
*關於地盤監察見屋宇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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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強制規定私人發展項目工程採用的「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是否需要符合工務技術通告第3/2023號有關「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要求?
因應工務工程跟私人工程規管制度上的不同,工務技術通告第3/2023號有關「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要求只作參考之用。舉例來說,屋宇署對警報系統的強制規定,並不包括中央管理平台及自動警報系統錄影功能等。
註冊承建商在制定「流動機械警報系統」及「塔式起重機警報系統」的實施計劃時,需因應項目地盤的實際需要,選擇採用合適的自動警報系統(包括把系統安裝在適當位置及提供足夠數量的感應器等),以符合上文問題2及問題3有關警報系統效能表現的要求。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預先批核名單內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統中的有關警報系統產品,一般屬於可以被接納採用的產品。
儘管如此,屋宇署強烈建議業界於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用在建築工程的警報系統應符合上述工務技術通告中有關警報系統的要求。
*關於「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預先批核名單內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產品見建造業議會網頁
*關於工務技術通告第3/2023號見發展局網頁
另參閱
-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有關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申請
- 香港建造學院提供有關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