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进行小型工程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即获委任人),概述如下:
获委任人 | 对等小型工程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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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级别 |
第 II 级别 |
第 III 级别 |
|
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
认可人士 | --- | --- | |
注册检验人员(1) | --- | --- | |
注册结构工程师(2) | --- | --- | |
注册岩土工程师(3) | --- | --- | |
订明注册承建商 |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已就第I级别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已就第 II 级别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 ||
已就第 III 级别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 | --- | --- |
呈交的相关文件或订明图则应如下所示:
小型工程 | 获委任人 | 或须呈交的文件 |
---|---|---|
第 I 级别 |
认可人士/注册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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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级别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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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 级别 |
注册岩土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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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级别
第 III 级别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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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级别
第 III 级别 |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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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级别 |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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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注册检验人员可获委任监督的工程,只限于根据强制验楼计划获送达法定通知的订明修葺工程或任何相关的拆卸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第I级别小型工程项目所涵盖的工程。
- 如工程不属《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37(4)条指明的第I级别小型工程,且涉及提交基础图则、结构详图或计算资料,便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
- 如工程涉及提交岩土图则、岩土评估、岩土详图或计算资料及岩土报告,便须委任注册岩土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