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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主立案法团

通知业主

法定通知

屋宇署会向选定的目标楼宇的业主送达法定通知,规定业主进行订明检验及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楼宇的

有关详情载于「涵盖范围」分页的「楼宇检验的涵盖范围」部分。

没有接获法定通知

无论何时,业主即使没有接获强制验楼的法定通知,亦最好自行为楼宇/处所安排进行检验及修葺。

有关检验及修葺应按照强制验楼计划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否则当有关楼宇被选定为强制验楼计划的目标楼宇时,屋宇署仍可向业主发出强制验楼的法定通知。

相关负责人概要

相关负责人概要
楼宇部分 负责人
楼宇公用部分 拥有人或业主立案法团
楼宇外墙 外墙拥有人
伸出物
(不属公用部分者)
伸出物拥有人
招牌 相关负责人
请参阅《建筑物条例》第2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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