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葺
委任的服务提供者
注册检验人员
如注册检验人员认为需进行订明修葺,业主须委任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已注册可进行相关修葺工程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注册检验人员(此注册检验人员是否进行订明检验的注册检验人员,可由业主决定)监督下进行所需的订明修葺工程。
订明修葺完成后,获委任的注册检验人员须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完工报告,连同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供记录及抽样审查之用。
注册检验人员采用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在楼宇建造当时和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当时的设计标准及作业守则,亦应符合因应《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的施行而进行的改善工程完工后所达到的标准。
需要进行修葺工程
在检验后如认为需要进行修葺,有关纠正及修葺工程的成效须不逊于该楼宇建造当时和早前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当时的规例、标准及作业守则所规定的标准,又或不逊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所发出指示完成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标准。应参考建筑事务监督不时发出的相关《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作业备考》,以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屋宇署发出的《强制验樓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作业守则2012》已详列检验的规定范围、方法、标准、楼宇损坏类别及所需修葺等。
修葺工程的类型
进行纠正及修葺工程时,应按照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最新图则、根据简化规定为展开或进行小型工程而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的图则;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完成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进行。
纠正或修葺工程如属小型工程或获豁免的建筑工程,则展开前无须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和同意。
如属其他类型的纠正或修葺工程,则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和同意展开工程,方可展开。
就进行此类工程而言,注册检验人员应建议业主根据《建筑物条例》及附属规例的规定,聘用一名认可人士及(在适用的情况下)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及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以及视情况所需,聘用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
注册承建商
在强制验楼计划下,获委任进行所需纠正及修葺工程的注册承建商,须是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所备存的相关名册内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符合资格进行纠正及修葺工程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只有资格进行属于其获注册级别、类型及项目的小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