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对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执法

屋宇署会维持一贯做法,即时执法予以取缔:

  • 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以及
  • 正在施工或新建的僭建物
    (注:在2011年6月28日或以后才建成的僭建物均视作新建僭建物)。

就现存而没有迫切危险的僭建物,屋宇署会首先针对当中违例情况严重和对楼宇安全具较高潜在风险的僭建物,积极进行取缔工作(即首轮取缔目标)。

首轮取缔目标的取缔工作须透过大规模执法行动在各乡村逐一推行。

首轮取缔目标

楼高四层或以上的村屋

原有以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楼高四层或以上的村屋

一层或以的楼层/搭建物上

原有的三层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加建多一层或以上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或其他材料建造的楼层/搭建物

重建、改建或加建工程

自1961年1月1日起,在地契条款内没有高度及层数限制的私人屋地上,进行不符合《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所订豁免规定的重建、改建或加建工程,而该工程又未按《建筑物条例》取得批准。属暂缓行动及按序处理的僭建物除外。

高度或有盖面积

主体建筑物高度或有盖面积超出《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所订豁免规定,而又未有按《建筑物条例》取得批准的建筑物。

围封的天台搭建物

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或其他材料建造及围封的天台搭建物,其覆盖面积多于主体建筑物有盖面积的50%。

未有取得豁免证明书的建筑物

未有在施工前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的规定取得豁免证明书,而地政总署不会发出豁免证明书,又未有按《建筑物条例》取得批准的建筑物

伸建的僭建物

附建在僭建物的违例伸建物(如在违例建造的天台搭建物上再加建招牌)。

由于这些僭建物的种类繁多,大小不一,屋宇署已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透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申报计划收集有关僭建物的详细资料。

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现存僭建物的例子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申报计划

请注意,申报期已于2012年12月31日完结。

根据申报计划已申报的僭建物,业主须每5年委任合资格人士(T2职级的适任技术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业工程师,视乎何者合适而定),就有关构筑物进行安全检验,并证明安全。

  • 已申报的僭建物每五年重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定(指引GL03)
  • 屋宇署会在清理首轮取缔目标僭建物后,分阶段逐步取缔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现存僭建物。屋宇署会就申报计划所搜集的资料分类进行风险评估,并会因应实际情况,于未来制订按序处理的执法计划。

所有未根据申报计划向屋宇署申报的僭建物(即没有申报的僭建物),屋宇署会逐步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