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是指位于新界并循《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获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筑物条例》 中部分条文及其附属规例所管制的村屋,获豁免的条文包括需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和同意施工的条文。
这类屋宇包括小型屋宇政策下由新界原居民兴建的村屋,俗称"丁屋"。
豁免条件
一般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是在兴建时因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内所指明的高度和有盖面积上限等豁免条件设计和建造,而不受《建筑物条例》 中部分条文及其附属规例所管制。新房屋的豁免条件包括:
- 不得超过3层高
- 高度不超过8.23米(约27呎)
- 有盖面积不超逾65.03平方米(约700平方呎)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任何导致有关屋宇超逾指定高度或有盖面积等的加建、改建或小型工程,都足以令有关豁免失效。
这不仅令有关加建、改建或小型工程成为僭建物,更使所涉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变成违例建筑物。
在1961年1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物
在1961年1月1日《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生效前建成的任何新界建筑物,若在该日期后没有进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无论是否合乎豁免条件,均不在上述的僭建物定义范围内。
有关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详细豁免条件可参阅:
-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
- 「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须知」 - 由地政总署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