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墙招牌
- 固定于建筑物外墙;及
- 该招牌并无任何部分伸出外墙多于600毫米。
招牌如伸出行人路上方,该招牌每部分下方的最小净空距离为2.5米。
竖设/改动/拆除
1.22
竖设/改动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5平方米-20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10平方米-40平方米
- (如与地面的距离 > 6 米)该招牌不包含石材
2.19
竖设/改动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 5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 10平方米
- (如与地面的距离 > 6 米)该招牌不包含石材
3.17
竖设/改动/拆除
拆除
1.24
拆除
2.26
拆除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 20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 展示面积
≤ 40平方米
3.20
拆除
3.18
拆除
安装/改动/更换/拆除展示面
2.23
更换
2.68
安装/改动/更换/拆除
- 安装、改动、更换或拆除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 该招牌的展示面不包含石材
3.17
更换
- 更换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 展示面积
≤ 5平方米
- 与地面的距离
≤ 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