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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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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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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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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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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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修葺或更换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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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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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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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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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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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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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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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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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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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的一些考虑因素
- 如环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已获豁免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则不可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把环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围封。
- 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须符合有关天然照明、通风和防火的法定要求。
- 其他考虑因素载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 请注意,每个设于任何建筑物地面层之上外墙的开口须以栏障防护,栏障高度不得少于 1.1米 (下称「防护栏障」)。
如窗或玻璃外墙工程涉及拆除或改动露台及外廊原有经批准的窗/玻璃外墙/防护栏障/护墙,或该外墙具有防护栏障功用的部分,则可能涉及第1.6、1.15、2.13、2.14及3.11项小型工程。
若窗或玻璃外墙的工程涉及按照原来设计(即根据《建筑物条例》批准的建筑图则所示的设计),修葺或更换防护栏 (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则可能涉及第 II 级别第 2.5 项的小型工程项目。
涉及改动、拆除、修葺或更换防护栏障或楼宇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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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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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设、改动或拆除防护栏障(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而工程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第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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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设、改动、修葺或拆除建筑物的非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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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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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葺或更换防护栏障(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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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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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的非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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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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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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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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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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