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清拆下列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以及在土地注册处业权注册记录登记有关命令:
- 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
- 新建的僭建物(不包括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条文获得法定豁免的建筑工程),不论主体楼宇的落成日期
- 在楼宇外部的僭建物,包括∶
- 天台及平台的僭建物
- 天井及后巷的僭建物
- 从外墙伸出的僭建物(不包括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和违例招牌检核计划涵盖的构筑物,以及其他小型适意设施)
- 在楼宇内部并对生命财产构成明显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例如与分间单位相关的建筑工程,而有关工程会阻碍逃生途径或造成严重渗水,引致结构损毁或超荷载问题)
- 在楼宇内部或外部并构成严重卫生或环境滋扰的僭建物(例如:错接排水系统)
- 大型的独立僭建物
- 大规模行动目标所涵盖的特定类型僭建物,又或所涵盖的个别或一组楼宇内的僭建物
- 在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的楼宇部分的环保及适意设施(例如露台、空中花园及平台花园)内的违例改动或其他僭建物
另参阅
其他僭建物
除了就上述须予以取缔项目列表内的僭建物发出法定清拆令外,屋宇署亦会就列表以外的其他僭建物发出法定警告通知,并在业权注册记录登记有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