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为各类违例招牌进行安全检核之「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获委任人)概括如下:
获委任人 | 违例招牌所属的对等小型工程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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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别 |
第II级别 |
第III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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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
认可人士 (AP) | (1) | ||
注册结构工程师 (RSE) | (1) | ||
注册检验人员(RI)(2) | --- | ||
订明注册承建商(3) |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 --- | ||
就第I级别小型工程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C类型第II级别小型工程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 --- | ||
就C类型第III级别小型工程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或就小型工程项目3.16及3.17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 | --- | --- |
注释:
- 检核相对应第I级别小型工程的违例招牌须委任认可人士。但若该违例招牌不属于指明建筑结构(指明建筑结构指符合《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37(4)条所指的所有条件的建筑结构),则须同时委任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不论招牌是否附建于已接获强制验楼计划下的法定通知的楼宇,注册检验人员亦可获委任检核符合相关第II或第III级别小型工程描述的违例招牌。
- 若涉及改动/巩固工程,必须委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已就相关小型工程类型及级别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