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择获委任人
根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62A(3)条,只有「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已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就指定级别及类型或项目有关竖设或改动招牌工程获注册的「订明注册承建商」,才可为相关级别及类型或项目之招牌进行安全检核。
招牌如不属于指明建筑结构(即符合《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37(4)条之下所有条件的建筑结构),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若涉及巩固工程,必须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
2. 核实招牌是否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
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的招牌,必须是于2013年9月2日前已经竖设或建成,并属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3第3部的「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一览表:本条例第39C(1A)条」所列的项目,而这些招牌的技术规格须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所列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格一致。
3. 通知招牌拥有人如招牌不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
假如招牌不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专业人士」及/或「承建商」须建议招牌拥有人,按照「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拆除有关招牌。
4. 另行谘询相关政府部门
如拟检核/进行巩固工程的招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获委任人须另行谘询相关政府部门及取得所需的批准或同意。
5. 按时呈交指明表格
- 确定有关招牌所属对等小型工程项目的级别
- 按时呈交指明表格(表格SC01、SC01C、SC02、SC02C或SC03)及文件(检核计划的安全检查核对清单)
- 每张指明表格只供处理一个招牌的核证。
图则、立面图及截面图
- 须以不小于1:100的比例绘制。
- 违例招牌必须填上颜色。
- 图则建议尺寸不大于A3。
- 区划图须以不小于1:500的比例绘制。
所有工程订明图则及详图,按每个案的个别要求,必须由相关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订明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员签名。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ADM-9–图则着色附录A 或"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附录VI 载有图则建议要使用的颜色。
照片
- 必须是4R尺寸。
- 必须清楚显示违例招牌在紧接展开检核前的实际状况。
- 所有照片必须由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订明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员签名(视乎情况而定)。
- 为方便处理所呈交的文件,这些照片应从相同的角度拍摄。
- 图则上须加上记号,以显示照片的拍摄角度及照片编号。
如涉及巩固工程,照片亦须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简化规定」,清楚显示该招牌及相关处所在紧接巩固工程展开前及完成工程后的实际状况。
《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71附录F 载有呈交文件所需的建议照片页格式。
6. 法定责任
「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须根据《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赋予的法定责任,对现存招牌进行检查、巩固(如有需要)及安全核证。
屋宇署会对接获的检核申请进行抽样审查,并可能考虑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核工程执法取缔,以及对违反法例规定的人士采取检控及/或纪律处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