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条例》及相关规例
有关修订《建筑物条例》的《2011年建筑物(修订)条例》于 2011年6月制定, 而《建筑物(检验及修葺)规例》等附属法例亦于 2011年12月制定,屋宇署继而推出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
法例授权建筑事务监督在有需要时向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业主为其楼宇及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订明修葺工程。
有关法例亦订明关于注册检验人员及合资格人士的委任、监管及职责的事宜, 以及订明楼宇和窗户的检验及修葺程序。
业主/业主立案法团
详情请浏览业主/业主立案法团的法律责任及责任
服务提供者
详情请浏览注册检验人员及注册承建商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举报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上述服务提供者如违反《建筑物条例》,又或在专业上行为失当或疏忽,可能会被纪律处分并/或检控。屋宇署会处理所有关于违反《建筑物条例》规定的举报,而任何有关专业操守行为失当的举报,应直接向服务提供者所属的专业学会及/或专业注册管理局提出。
有关注册检验人员主要职责清单及投诉渠道的详情,请参阅《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的一般指引》附件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