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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发牌谘询服务

根据2012年4月1日生效的《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下称"《守则》")C6.1条及C16.5条,持牌处所的门须装有防烟密封。这项规定一般适用于组成规定楼梯的防护门廊一部分的持牌处所入口门,或组成厨房的防护门廊一部分的门。此外,应参照《守则》E9.1条及E9.2条经2013年1月22日的"更正对照表"修订后的现行规定,"更正对照表"已上载屋宇署网站。

由于上述事项与《守则》的适用范围有关,因此务请尽早委聘认可人士(即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以避免申请不获批准而浪费时间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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