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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采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统为涉及流动机械及塔式起重机的建筑工程提供合格监督

  1. 由2024年7月1日起,在首次批准私人发展项目的上盖结构图则及经重大修改的上盖结构图则时,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 施加条件*,规定就建筑工程预算成本超过3,000万元,并涉及使用流动机械及塔式起重机(俗称天秤)的建筑工程,须采用「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以提供合格监督。

    申请人提出上盖结构工程的施工同意书申请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管理)规例》第10条的规定,提交由认可人士作出的声明,表明关项目的建筑工程的预算成本是否超过3,000万港元。对于超过预算门槛的项目,屋宇署会在签发施工同意书时,施加相关条件*,要求项目的注册承建商须就涉及使用流动机械及塔式起重机的建筑工程,采用「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以提供合格监督。

    *相关条件见表A的第1g项

  2. 「流动机械警报系统」须向流动机械的操作员及任何进入流动机械危险区周边范围的地盘人员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有被机械移动构件辗过或击中的风险。此自动警报系统须在流动机械底盘及可移动的上层结构装设足够感应器,确保 360 度覆盖流动机械危险区周边范围。操作流动机械的危险区须由安全主任1按风险评估厘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危险区范围与流动机械任何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米。

    1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受雇的人员。

  3. 「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须向塔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及任何进入塔式起重机装卸危险区周边范围的地盘人员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有被吊鈎下的移动荷载击中的风险。此自动警报系统须在塔式起重机机身或四周装设足够感应器,确保全面覆盖所有装卸危险区周边范围内的所有楼层。操作塔式起重机的装卸危险区须由安全主任1按风险评估厘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危险区范围与吊鈎半径范围之间的距离不少于 7 米。至于吊起的荷载与触发自动警报系统啓动的装卸区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亦须由安全主任按风险评估厘定,但一般不少于3米。

    1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受雇的人员。

  4. 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承建商须确保用于建筑工程的流动机械及塔式起重机设有自动警报系统,即「智慧工地安全系统」下的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 就此而言,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获授权签署人的代表及注册承建商的适任技术人员在地盘监督的责任及义务如下:

    1. 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须因应项目地盘的实际需要制定或在其监督下制定「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的实施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并不只限于会使用的流动机械及/或塔式起重机的种类、采用的自动警报系统、危险区定义、自动警报系统操作的简要描述,以及特殊情况(例如系统失效)的应变方案;
    2. 注册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及其代表须确保地盘有效执行「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的实施计划;及
    3. 注册承建商的适任技术人员T11和T32须定期检查是否已适当安装和应用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和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一旦发现系统失效,他们须按照该实施计划的规定报告所需的维修/纠正工程。

    1持有证书或文凭,且具备总计最少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当中最少一年必须是本地地盘经验。T1须每天检查警报系统一次。

    2持有高级证书或高级文凭,且具备总计最少五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持有学位,且具备总计最少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当中最少一年必须是本地经验。T3须每星期检查警报系统一次。

  5. 「流动机械」一般包括所有重型流动机械,包括 : 推土机 (bulldozer) 、压实机 (compactor) 、履带式起重机/履带式固定吊臂起重机 (crawler crane) 、倾卸车 (dumper) 、挖土机/挖掘机 (excavator) 、龙门架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 (gantry crane) 、平土机 (grader) 、搬土机 (loader) 、铲运机 (scraper) 、货车式起重机 (truck-mounted crane) 、轮胎式液压伸缩吊臂起重机 (wheeled telescopic mobile crane),但不包括一般用作运载物料或人员的车辆或机械装置(例如叉式起重车、货车、动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卡车等),或停留少于一日的机械(例如混凝土车、喷浆混凝土车、水泵车等)。随着更多经验的累积及相关技术的发展,「流动机械」的清单会适时检订。

  6. 我们理解「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偶或失效。因此在强调注册承建商需确保系统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我们亦要求注册承建商制定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统实施计划中,清楚阐述一旦遇上系统失效时的应变方案。注册承建商亦必须于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

  7. 注册承建商应当因应相关法定要求(如有)、地盘的实际环境和安全主任1的风险评估等因素,于「安全智慧工地」系统的实施计划内,厘定危险区的定义,包括范围、及自动警报系统或其他的特别措施,以应对狭窄地盘环境所带来的危险。

    1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受雇的人员。

  8. 流动机械警报系统旨在向流动机械的操作员及任何进入流动机械危险区周边范围的地盘人员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有被机械移动构件辗过或击中的风险。因应地盘实际的情况,如流动机械在固定位置操作时,其可移动的构件的任何部分距离地面均高于2米,即没有人员被机械移动构件辗过或击中的风险;在这情况下,该流动机械可不用装设感应器。尽管如此,注册承建商仍需提供足够有效的人流管理措施以分隔危险区,防止地盘人员误入区内。注册承建商需把有关安排清楚列入其实施计划内。

  9. 吊机货车在建筑地盘运作涉及建筑工程,因此需纳入这强制规定的「流动机械」的定义范围。考虑到吊机货车在建筑地盘操作的实际情况及流动机械警报系统的应用场景,吊机货车如在地盘停留少于一日,则不被包括在流动机械的定义范围内。否则,吊机货车须装备自动警报系统,以符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条件的规定。

  10. 一般而言,屋宇署会先发出劝喻信,要求认可人士向相关注册承建商了解未能遵从施加条件的原因,并提醒注册承建商须遵从施加的条件。

    如注册承建商仍未遵从施加的条件,又没有合理原因,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 展开调查。若调查过程中发现注册承建商违反《条例》的规定,定必严肃跟进,包括考虑对注册承建商提出检控及/或转介个案予有关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研讯。如有需要,亦会将个案转介予其他执法部门跟进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根据《条例》第40(2AB)条,如注册承建商或人士违反根据《条例》第17(1) 条列表A 栏第6 项就该等建筑工程的图则而施加的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50,000及监禁1年。

  11. 屋宇署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当中包括进行地盘审核巡查时,查阅注册承建商制定「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的实施计划、查阅适任技术人员的地盘监察记录,以及按情况检查有关警报系统是否安装稳妥及正常运作,并监察注册承建商是否已遵从施加的条件采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统。

    如接获注册承建商未有采用有关警报系统的举报或转介,屋宇署亦会作出调查及跟进。

    *关于地盘监察见屋宇署网页

  12. 因应工务工程跟私人工程规管制度上的不同,工务技术通告第3/2023号有关「安全智慧工地」系统的要求只作参考之用。举例来说,屋宇署对警报系统的强制规定,并不包括中央管理平台及自动警报系统录影功能等。

    注册承建商在制定「流动机械警报系统」及「塔式起重机警报系统」的实施计划时,需因应项目地盘的实际需要,选择采用合适的自动警报系统(包括把系统安装在适当位置及提供足够数量的感应器等),以符合上文问题2及问题3有关警报系统效能表现的要求。

    「建造业创新及科技基金」预先批核名单内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统中的有关警报系统产品,一般属于可以被接纳采用的产品。

    尽管如此,屋宇署强烈建议业界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用在建筑工程的警报系统应符合上述工务技术通告中有关警报系统的要求。

    *关于「建造业创新及科技基金」预先批核名单内的「安全智慧工地」系统产品见建造业议会网页

    *关于工务技术通告第3/2023号见发展局网页

另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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